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一些管理工作。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从改革的方向上,英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趋势明显地向集中方向发展。1995年4月,英国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把7个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收归内政部统一管理,并开始实行办案收费制度,并于2000年11月成立了专家证人注册委员会。
美国没有统一的鉴定人资格确认制度,更没有鉴定人注册登记制度。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鉴定人,都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法庭提供专家证言。鉴定人可分别为诉讼一方提供鉴定结论,该结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由法官认定应采用哪一种鉴定结论。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工作。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架构上有政策的制定机构,即澳新(新西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有实验室的统一认证机构,即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有主要的管理机构,即澳新司法鉴定协会。澳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委员会有6名执行委员,下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司法鉴定协会体现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
法国的司法鉴定人不隶属于某个司法机构。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司法机关系统之外,但取得司法鉴定人的资格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则受制于法院。为保证司法鉴定人的质量,司法鉴定人全部由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遴选确认。
日本至今为止还没有设立专门为了诉讼或司法的鉴定组织,也没有制定有关司法鉴定人员资格的法规。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人(或机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由谁来进行司法鉴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法官的判断。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是在当事人提出了鉴定请求并告知已有愿意进行鉴定的合适人选后才决定进行鉴定。日本有许多行业协会,在这些协会之下一般设有鉴定委员会,但这些鉴定委员会并不直接面向司法和诉讼,很少参与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