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重复鉴定的对策
1、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法律应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由于当事人一方私下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很难得到另一方的认同,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建议在诉讼进行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是否需要启动初次鉴定及重新鉴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提请司法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咨询和审核。
2、建立司法鉴定鉴级制
作为为审判活动提供专门性意见的司法鉴定应与为之服务的司法审判相适应,不能无限制的提起。笔者认为同一鉴定事项在省内一般不应超过两次。一个鉴定事项通过初次鉴定、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提起鉴定。
3、建立健全鉴定人出庭制度和司法错鉴追究责任制
法官不应迷信司法鉴定结论,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鉴定机构或向本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咨询。法律应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作硬性要求,同时也应建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补赔制度。对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鉴并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害的,应予赔偿,并追究鉴定人员的相应责任。
4、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我国应在已有部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并在有些鉴定类别部门标准的执行中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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