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启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我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总队总队长赵忠超介绍,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管理和工作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虚假鉴定将得到有效遏制。据了解,自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鉴定体制打破,新的体制未能有效建立起来,司法鉴定呈现乱象,公安机关鉴定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科学公正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在一些地方受到质疑,尤其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大量涌现,使司法鉴定管理和工作秩序出现新问题,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虚假鉴定等问题。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及备案登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规定,我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部门是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备案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公安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核、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公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和公告后,可加挂"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牌子。我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名称统一为:黑龙江省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黑龙江省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黑龙江省XX市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