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体育仲裁程序的架构热
摘 要: 文章论述了在仲裁审级的纵向架构、在仲裁程序的法治化架构和柔情化架构上如何进 行更加合理和人性化仲裁的问题,指出基于国际体育纠纷的独特个性,国际体育仲裁程序之 构建必须同时兼容多种价值取向,实现复级仲裁一审化,在行业自治与行业法治之间确立一 个黄金分割点,并寻求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的适度综合。?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仲裁程序;审级;法治;柔情?
中图分类号:D915.7∶G8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7—6921(2008)18—0107—05??
1 纵向架构:程序理念及其审级设计?
设计完善的程序机制不仅能够最大化正义,而且能够最小化利益耗损[2]?。公正与 效率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国际体育仲裁程序[1]?的审级设计。传统而经典的“一裁终 局”制是效率 优先的程序理念在国际仲裁中的制度化实践,而公正优先的程序理念则倾向于扩展仲裁审级 ;国际体育仲裁程序的效率性加权品质[3]?要求它放弃在仲裁审级复数化上的想象 ,然而国际体育仲 裁裁决的公益德性则冲击着“一裁终局”制的正当性基础,它要求发展出适合国际体育仲裁 个性的复数审级制。在机构内复级仲裁制和机构监督下的一级仲裁制这两种可供选择的审级 模式中,机构监督下的一级仲裁制是和谐兼容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优解。?
1.1 效率优先:仲裁审级的一审化?
无人质疑效率性是仲裁程序的比较优势,维持必要的正义、并在此基础上极致追求效率的一 裁终局制曾经造就的辉煌甚至促使司法系统开始参照和借鉴这一优点进行自我更新和变革。[4]?司法系统对一裁终局制的亲睐直接地肇始于对复级审判制的检讨,但更大程度 上则是对当事人缠讼本性的深刻认识并由此采取的制度规避,新渡户稻造先生就曾把人类正 义感视作天生的感觉,并为正义感的满足有着本能的趋向?[5],一如飞蛾之赴火, 虽遭烈焰焚身之劫亦勇往之。当人们对正义这一超验价值的直觉和献身精神正确地得到表达 时,安提戈涅式[6]?的悲剧会因此蒙上庄严的神圣感;然而当人们滥用这种正义情 感时,就会表现出对缠讼的执着偏好,表现为穷尽一切审级救济的痴迷状态。有人就指出, “不要让‘程序情绪’感染法律制度,以致把一审程序作为向质量更高的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第一步。”??[7]于此处我们发现了世态的吊诡性,通过审级的复 数化来实现正义的最大化,却反而充分暴露了复级审查制本身对正义的最大化不过是一个谎 言般的“审判神话”[8]?,并使纠纷当事人饮鸩止渴式地攀登复数审级的台阶;另 一方面当人们攀登到复数审级的顶端时给予他们的终端体验则是对正义感的无助和绝望,此 时人们不但没有因复数审级承诺和担保的正义最大化而得以满足,反而更象窥破红尘的被“ 弄醒的孩子”[9]?,私力救济之所以兴旺发达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在穷尽一切审级 救济之后无法满足他们的情感需要和利益需要[10]?而促成的。?
当事人从复数审级的“正义感承诺”中清醒过来,缠讼过后的身心俱疲换取的仍然是一份难 以快意恩仇的裁决,作为理性反思的结果则是促使当事人在以后的漫漫人生路中宁愿接受更 有效率的一裁终局制,因为正义既然在逻辑上并不总是能通过审级的无限放大和拉长而得到 验证,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经济的选择就是对复数审级制敬而远之,公正既然是一种主观范 畴难以得到客观保证,效率则至少还是可以客观量化的指标,能够得到划一的评价和实现。 的确,比较一级审查制和复级审查制得出的结论是,一级审查制如果剔除公正品质后尚可余 留下效率,而复级审查制如果剥夺了公正品质后将变得一无所取。可见,一级仲裁制在排除 缠讼、确保效率方面是一切审级设计机制中的最优解,它是国际仲裁的主流“文化”[ 11],它的逻辑底蕴是“总是与平和安宁相伴,这是所有人类法律的终点。”[12] ??
1.2 公正优先:仲裁审级的复数化?
将公正价值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上必然地对复级仲裁制抱有即便不是赞同、也必定是同情的 态度。人们倾向于以审级的复数设计来达到对公正的接近和对正义的担保。即便这一行动有 失理性,但无人能够反驳如下事实,即几乎所有国家在民事诉讼的审级上鲜少采用一审终审 制。人类的理性和“对公平的天生的正确的平衡感以及平等的正义感”,使我们最终能够超 越一裁终局制,因为对正义感的追求“有如数理方面的力一样准确,直到方程式的两端相等 为止,总免不了还有一件事尚未做之感。”[13]?这种天然的敏感的正义观构成仲裁 审级机制复数化的正当性基础,现存的一裁终局制留下了“高风险”的隐患,并直接面对学 者的如下质疑:如果几乎所有的法律体制都容许诉讼当事人进行两审终审,那么为何在仲裁 领域要排除一裁终局制度却是一件并不轻松的事业?该学者在对一裁终局制的合理理由进行 同情考虑后,以更为理性和客观的笔调继续论证道:高品质的仲裁员与二审制耗费的时间通 常被用作反对两级仲裁制的两个理由,但是即便某些仲裁员的素质高于法官的平均水准,仲 裁员的平均水准高于法官平均水准的观点也难以让人轻易信服,由此可以认为,此类理由不 能用以排除上诉仲裁制度[14]?。?
事实上,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并不绝对排斥复级仲裁[15],法国民事诉讼立法 即规定了一个即便不是完全的、也是一个类似的复级仲裁制度[16];被奉为仲裁立 法之楷模的1996年英国《仲裁法》在复级仲裁问题上似乎激进得丧失了楷模者的示范本色, 其58条规定明显冲击着正统的“一裁终局”理念:“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仲裁协议作 出之裁决系终局的,对当事人及通过当事人或以其名义提出请求者均有约束力。本条不影响 任何人依据可利用的上诉或复审的仲裁程序或本编之规定,对裁决书提出异议之权利。”19 98年《比利时司法典》、巴黎仲裁院仲裁规则[17]?、欧洲仲裁院仲裁规则[ 18] 等也规定了上诉仲裁制。在神圣的正义观念的观照下,仲裁界理应适时地对仲裁审级制等 方面作出完善和改进,这对当事人和仲裁而言皆是一大善业,诚如学者指出:“保护仲裁裁 决这一愿望本身的善良,或许是导致现存问题的重要因素。对仲裁裁决的盲目保护——甚至 不允许其他仲裁员进行审查和排除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产生了现在各式各样、攻击 仲裁裁决的一切现象。仲裁机制如果实行上诉仲裁制本应获得生机,然而现在却变得如此病 态。我们必须认识到,全面复审案件事实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最终也是保护仲裁自身来说 是必须的。”[19]??
1.3 超越位阶:复级仲裁一级化?
在国际仲裁界突破仲裁一裁终局制的规则和实践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一是以巴黎仲裁院仲 裁体制为典型的机构内复级仲裁制??[20]?;二是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 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奥运会特设仲裁体制为典型的机构监督下的一级仲裁制。但最 适合国际体育仲裁的是以CAS奥运会特设仲裁为代表的机构监督下的一级仲裁制,它确保速 度与裁决的公正处理之需要达到理想的结合状态,使仲裁在公正的平台上极限冲刺,也确保 仲裁的速度不至于超越公正的框架奔向异化的反面。?
CAS奥运会特设仲裁模式的基调是一级仲裁制,但为防止仲裁庭可能出现的主观和客观、直 接和间接、形式和实体等方面的错误,它为仲裁庭的裁决划下一条“正义的辅助线”。根据 《奥林匹克仲裁规则》第19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签署前,特设分庭主席应进行审查,他可对 裁决形式作出评价,并在不影响仲裁庭自由裁决的前提下也可提请仲裁庭注意案件的实体问 题。因此,机构内监督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两个方面[21]:①评价和修改仲裁裁决 的形式。②不影响仲裁庭独立判断情况下提请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机构监督毕竟不同于二 级仲裁,他们不像一个上诉机构一样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复核,由此决 定他们不会、也不能对案件实体问题涉入过深,机构及其负责人不过是以其经验、智慧和案 外人的角色对仲裁裁决某些明显不合常理的实体问题提出一些观感[22]:“这提供 了一种‘质量控制’的方法,允许一个在仲裁裁决问题方面拥有大量实践经验和不同专业技 能的国际机构,提醒仲裁员注意他们没有发现的问题,并因此在裁决书被送达国际商会仲裁 的当事人之前改进他们的产品(裁决书)。” ?
客观而言,CAS特设分庭仲裁模式满足了仲裁一裁终局的效率性,同时又凭借机构仲裁的优 势和力量,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了适度的救济。它尤其契合奥运会仲裁的时间框架,在获得 速度的同时保持对正义的敏感,正义和效率得以精致地拥抱在一起,正义是效率的正义,效 率是正义的效率,就如人们在评价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机制一样,机构监督下的一级仲裁制 是“人类大脑迄今为止所能奉献出来的最完美的理论”。?
2 法治化架构: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
自治是行业自律的表征,敞开是国家法治的需要。国际体育仲裁程序的自治性与敞开性使其 表现出内部化和外部化两种形态。内部仲裁程序在结构和形式上的先天瑕疵必须接受外部仲 裁程序的正义性矫正而不得固步自封,体育行业应当步出柏拉图之洞[23]以接近透 明正义,这是行业法治的必然要求。同时,必须在行业自治与敞开之间探求一个黄金分割点 ,体育纠纷应向外部中立仲裁程序敞开,以牺牲体育组织的个别自治而获得体育行业相对于 司法程序的仲裁自治,并以“穷尽内部救济原则”作为衔接自治与敞开之间的技术性规则。 ?
2.1 行业自治:自助式内部仲裁?
体育机构内部救济程序依靠行业集体力量予以实施,使纠纷经“内部消化”后复归于宁静的 秩序。此类内部救济程序是一种自助式的准仲裁程序机制,其程序特征表现为:?
2.1.1 通过内部文件实施强制管辖。各体育协会对内部纠纷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其章程性 文件中的管辖条款,该管辖权条款本质上是一个类似于悬赏广告之类的开放性要约,通常无 须当事人签署。实践中以两种方式作为判断相关人员接受该开放要约的承诺:一是纠纷当事 人作为某一体育协会成员的身份本身就足以反向推定他已经接受这一管辖权条款;二是纠纷 当事人参与某一运动竞赛的事实可作为他已接受管理该赛事活动的体育协会管辖条款的依据 。后者也是CAS奥运会特设分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之一??[24]?。?
2.1.2 地位的中立性不饱和。体育协会内部仲裁机制在组织、财政、人事方面与作为纠纷 一方当事人的体育管理机构存在密切的关联,这也是它饱受指责的重要原因。体育协会内部 仲裁机构的成员一般来 源于协会或一般地都由协会选定,其裁决程序规则概由协会官方机构 设定,并在协会资助下运行。事实上,除了在显失公平极端化的情况下,内部仲裁机构几乎 都维持了协会的处罚决定[25]?。?
2.1.3 仲裁审查坚持全面审,且不受技术性规则和非技术性规则区分的影响。内部仲裁的 审查范围不局限于法律规则的运用,它同时审查技术性规则的运用[26]?;它不仅审 查处罚性决定的“合法性”,也审查该决定的“合理性”[27]?。?
2.1.4 裁决具有终局性,但逐步向外部救济程序敞开。目前,所有IFs均接受了CAS的管辖 ,这使各IFs内部仲裁裁决不再具有终局性,但在传统上各IFs均通过其章程以明确的措辞和 强硬的态度肯定了自身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这一做法仍然在一些体育协会中延续着,即便是 在IFs体制下,也并非所有争议均不具有终局性。根据国际田联接受CAS管辖的制度安排,它 仅将与兴奋剂相关的争议提交CAS管辖,而对于兴奋剂之外的包括参赛资格等问题由内部程 序处理后具有终局性。?
2.2 接近正义:他助式外部仲裁?
CAS凭借它与IOC之间的历史渊源,被后者确定为唯一的适格机构以专属管辖与奥运会相关的 体育争议??[28]?。IOC作为体育世界范围内最为重要的柱石,其所辖组织和赛事极其 广 泛,CAS管辖的臂膀伴随整个世界涉入奥林匹克运动的程度而逐步拓展。包括国际田联和国 际足协这两个最桀骜不驯的国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在内的所有IFs均进入了CAS的一体化仲裁 制度安排,而无游离其外者。各IFs向CAS敞开的主要方式是在其章程中将仲裁协议制度化为 章程条款,一旦相关成员或组织参与其举办的赛事活动或者成为其成员,则CAS作为独立的 外部仲裁方式就向他提供了接近正义的最高保驻。各IFs原来紧闭的程序机制降格为CAS的下 级程序,CAS则成为凌驾于IFs之上的终端救济机制,它与各内部仲裁程序组成一个仲裁金字 塔,而CAS则处于金字塔的塔尖,一个新的体育帝国形象遂而形成。?
应当指出,各IFs向CAS仲裁程序敞开使其自治理念在当代法治化进程中得以保全。当CAS成为各内部仲裁程序的终端救济机制时,CAS同时作为一个终点锁定了各IFs继续向外敞开的程 度。CAS之所以能达到“敞开之收敛”的效果,关键在于各IFs通过放弃内部仲裁机制的非中 立性,而将纠纷自治的道德正当性转交给更具独立气质、且经受住司法机关考验并赢得司法 尊重的CAS之肩上。至此,各IFs完成了从自治到敞开,并通过敞开而抵达收敛之效果,最终 实现自治精义的现代革命。而CAS则凭借其与各内部仲裁机制之间的距离获得了中立的地位 ,赢得了纠纷当事人、各IFs,尤其是司法机关的尊重和认可,从而阻止了司法机关对体育 行业可能的不适当介入,在体育界的整体行业自治与司法系统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 因此,各IFs向CAS敞开的全部意义和价值可高度概括为一句话:以整体自治置换个别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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