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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案

  申请人:中国xxx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xxx LTD.STI

  代理人:林x玉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申请人:

  代理人:张x伟 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 xxxx(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或与第一被申请人统称“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16日签订的xxxx协议(一下简称“本案合同”)中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9年3月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书争议仲裁案。本案编号为xxxxxx。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2009年3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所附的证据材料。

  2009年4月15日,仲裁委员会致函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仲裁语言应为中文,故请被申请人就本案的材料提交中文文本。

  第一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24日寄至仲裁委员会一份英文函件。仲裁委员会针对该函件于2009年4月29日的函中答复双方当事人,再次强调本案仲裁语言应为中文,被申请人应提交中文文本的材料。关于第一被申请人在来函中所称的管辖异议,由于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仲裁委员会决定将来组成的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再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

  申请人选定xxx先生担任本案的仲裁员。由于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就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为其指定xx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指定xx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9年8月20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同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时人寄送了组庭通知。

  仲裁庭经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于2009年10月19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2009年9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开庭通知。

  第一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0日寄至仲裁委员会延期开庭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5如致函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经合议后决定不接受第一被申请人的延期开庭申请,原定于2009年10月19日的庭审照常进行。

  此后,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9日致函双方当事人,称仲裁庭考虑及两被申请人均在境外,寄送给被申请人的邮件难以确保在2009年10月19日之前送达,故取消了原定于2009年10月19日的庭审。

  仲裁庭经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于2009年11月13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2009年10月19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上述取消开庭通知函及开庭通知。

  2009年11月13日,仲裁庭如期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出席了该次庭审,两被申请人均未出席庭审。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向仲裁庭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出示了相关证据的原件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

  2009年11月16日,仲裁委员会致函两被申请人,向其通报了2009年11月13日的庭审情况,并通知两被申请人应于2009年11月27 日之前将书面质证意见提交仲裁委员会,如请求再次开庭审理,也请于2009年11月27日之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6日授权仲裁庭对第一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同日将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于2009年11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开庭后的陈述意见”以及补充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9年12月3日将上述文件转寄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4日之前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如有开庭请求,也应于2009年12月24日之前提出。

  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书面质证意见以及在此开庭的申请。本案所有仲裁文件均按照《仲裁规则》有效送达当事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证据、庭审查明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裁决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

  (一)双方当事人概况及合同签订背景

  申请人是中国内地矿产品的重要分销商之一,其业务包括从国外进口铬矿石,是本案的进口商。

  第一被申请人是设立于xxx国的一家铬矿块(lumpy chrome ore)供应商,是本案的进口商。

  第二被申请人是第一被申请人的经理,具体经办本案所涉合同,在本案中对第一被申请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系列铬矿块买卖合同

  2008年1月至4月期间,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陆续签订一系列铬矿块买卖合同。与本案争议相关的合同共计7分,分别为:

  No.08TR13HB2CKYC1009合同(下称“C1009合同”)

  No.08TR13HB2CKYC1013合同(下称“C1013合同”)

  No.08TR13HB2CKYC1018合同(下称“C1018合同”)

  No.08TR13HB2CKYE2007合同(下称“E2007合同”)

  No.08TR13HB2CKYE2010合同(下称“E2010合同”)

  No.08TR13HB2CKYE2011合同(下称“E2011合同”)

  No.08TR13HB2CKYC1023合同(下称“C1023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申请人从第一被申请人处进口铬矿块。上述合同均就货物的品质约定了奖金/罚金标准.如果实际交付货物中主要成分三氧化铬含量高于/低于合同约定含量,则依据实际含量的波动幅度对第一被申请人课以相应的奖金/罚金。

  第二被申请人是第一被申请人的经理,具体经办上述7份合同。

  1、上述7份合同的主要约定-----以C1009号合同为例

  (1) 货物名称

  Commodity:Turkish Chrome Ore and Chore Concentrates

  (2) 数量、规格和价格:

  Quantities,Specifications and Prices:

  ① Lumpy Chrome Ore 1000MT+/-10% at the seller’s option

  Cr203: 38% Basis / 36% Min

  US$ 315 (U>S. Dollars Three Hundred and Fifteen Only) per DMT CFR

  Xingang Port, China on the basis of 38% Cr203 with premium/penalty of US$7.11 per DMT for each 1% increase or decrease in Cr2O3, scale fracton pro-rata. Payable by D/P at sight.

  Total Amount: US$ 315,000 (Say U.S. Dollars Three Hundred and Fifteen Thousand Only)

  ② Lumpy Chrome Ore 3500MT +/-10% at the seller’s option

  Cr2O3: 42% Basis/40% Min

  US$380(U.S. Dollars Three Hundred and Eighty Only) per DMT CFR Xingang

  Port, China on the basis of 42% Cr2O3 with premium/penalty of US$7.98 per DMT for each 1% increase or decrease in Cr2O3, scale fraction pro-rata. Payable by D/P at sight.

  Total Amount: US$ 1,330,000 (Say U.S.Dollars On Million and Three

  Hundred and Thirty Thousand Only)

  ③ Lumpy Chrome Ore 500MT+/- 10% at the seller’s option

  Cr2O3: 48% Basis/46% Min

  US% 445(U.S.Dollars Four Hundred and Forty-five Only)per DMT CFR

  Xingang Port, Chian on the basis of 48% Cr2O3 with premium/penalty of US$ 8.33 per DMT for each 1% increase or decrease in Cr2O3, scale fraction pro-rata. Payable by D/P at signt.

  Total Amount: US$ 222,500(Say U.S Dollars Two Hundred and Twenty Two

  Thousand and Five Hundred Only)

  (3) 检验

  Sampling & Analysis:

  Cerficates of Weight, Quality, Moisture and Size at loading port issued by SGS/A.H.K will be the basis for payment. Costs of SGS/A.H.K inspection incurred to be at SELLER’s account. Re-inspection shall be taken by CIQ within 90 days after discharge of the goods ath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incurred to be at BUYER’s account.

  (4) 支付方式和全额货款预付

  Mode of Payment:

  D/P at sight

  Commercial Invoice:

  The commercial invoice shall be made out for one hundred (100) percent of the value based on the price as set forth in Caluse-4, and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quality and weitht at the loading port as per certificates issued by Seller basedon SGS/AHK report-Turkey’s result.

  (5) 异议和索赔

  Discrepancy and Claim:

  In case the quanlity, quantity or weight of the goods ar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the buyers shall return the goods or to loge claimes against the sellers after re-inspection against discharge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for compensation of losses supported by Inspection Certificate/Report issued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R.China. All expenses (including inspection fees)and looses arising from the return of goods or claim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2、其它各合同条款处货物数量、品质、基础单价、奖金/罚金标准等有变化外,其余条款与C1009合同基本相同。

  3、各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品质、基础单价、奖金/罚金标准。

  截止2008年7月16日之前的履行情况

  上述一系列合同签订后,第一被申请人开始陆续发货物。第一被申请人以AHK装货港检验结果为依据开出全额货款发票。申请人按照第一被申请人发票金额支付了全额货款。

  上述合同项下货物于2008年3月至7月间陆续到达中国港口。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先后申请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CIQ”)在卸货港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存在瑕疵。根据CIQ的检验结果重新计算的应付货款,大幅低于申请人已实际支付的货款。

  1、现以C1009合同项下的提单号为S351659的货物为例,说明AHK检验与CIQ检验的差异,及实付货款、应付货款、多付货款损失等情况:

  根据C1009合同约定,该批矿石三氧化二铬基准含量为42%,最低含量为40%,单价为每吨380美元。如果矿石中三氧化二铬的实际含量低于基准含量,则每低于基准含量一个百分点申请人可每吨少支付7.98美元。

  如果矿石中三氧化二铬的实际含量低于最低含量,将给申请人的转卖造成额外困难。经过协商,第一被申请人同意对三氧化二铬实际含量低于合同约定最低含量的幅度实行双倍罚金。具体到本批次货物,即如果三氧化二铬实际含量低于40%(最低含量),则对低于40%的幅度,每低于40%一个百分点,申请人可每吨少支付15.96美元(7.98美元加倍)。对三氧化二铬实际含量高于40%但低于42%(基准含量)的幅度,仍适用合同约定的7.98美元罚金标准。

  第一被申请人随提单开具的发票就是按此种方法核算发票金额。

  ①根据AHK的检验报告,该批货物三氧化二铬含量为37.65%,含量为583.44千吨。第一被申请人据此向申请人开出金额为190,510.66的商业发票。根据该发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货款190,510.66美元。

  计算方式:

  外检单价*=合同单价

  -(最低含量-外检单价)X奖罚标准X2

  -(基准含量-最低含量)X奖罚标准

  外检单价=380-(40-37.65)X7.98X2-(42-40)X7.98

  =326.53美元/千吨

  实付货款=外检单价X外检重量

  实付货款=326.53X583.44千吨

  =190,510.66美元

  *(外检单价指根据AHK检验结果计算的单价)。

  ②申请人在货物到港后申请了CIQ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三氧化二铬含量为36.86%,重量为576.77公吨,申请人应支付的货款为:181,065.406美元。

  计算方式:

  中检单价=合同单价

  -(最低含量-中检含量)X 奖罚标准X 2

  -(基准含量-最低含量)X 奖罚标准

  中检单价=380-(40-36.86)X 7.98 X 2-(42-40)X 7.98

  =313.93美元/千吨

  应付货款=中检单价X中检重量

  应付货款=313.93X576.77千吨

  =181,065.406美元

  (中检单价指根据CIQ检验结果计算的单价)

  ② 此批货物,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多付货款损失9,445.25美元。

  计算公式:

  多付货款=实付货款-应付货款

  =190,510.66-181,065.406

  =9445.25美元

  2、截至2008年7月16日,申请人根据CIQ检验报告可以确定的AHK检验与CIQ检验的差异,及实付货款、应付货款、多付货款损失等情况。

  3、截止2008年7月16,基于CIQ当时已送达申请人的直来那个号检验证书和数量检验证书,社情人可确定:由于第一被申请人交付货物存在的质量、数量瑕疵,造成申请人发生多付货款损失301,519.92美元(截止2008年7月16日)。

  (四)各方在本案合同中约定了赔偿申请人损失的方案和原则

  鉴于第一被申请人交付的货物质量、数量存在瑕疵,造成了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就损失赔偿问题展开洽商,并于2008年7月16日签订了本案合同。本案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2008年7月16日之前申请人已确定的损失数额。

  如前所述,截止2008年7月16日,CIQ已就不分批次的到港货物签发了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检验证书。以此为依据,申请人得以确定这些批次货物项下是否产生了多付货款损失,并计算出损失的准确金额共计301,519。92美元。

  合同的前言部分确认:截止2008年7月16日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可确定的损失金额是301,519.92美元。

  2、约定了申请人已确定损失的赔偿方案。

  合同前言部分约定:申请人在合同签订时已确定损失301,519.92美元,其中的103,850.16美元通过在C1023号合同中抵扣货款的方式进行赔偿。

  合同第一条约定:申请人已确定算是中剩余的197,669.76美元,通过以下方式补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2008年8月底之前签订新的铬矿石买卖合同,在新合同业务汇总申请人有权扣付货款的8%,直至197,669.76美元损失抵扣完毕。

  3、约定了申请人当时尚无法确定的损失的赔偿原则

  鉴于2008年7月16日前已发现部分批次的到港货物确定发生了多付货款损失,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在合同签订后,回发现其他2008年7月16日尚未作出检验结论的货物也攒在类似多付货款损失。因此,在洽谈本案和同事,申请人就此项第一被申请人提出了交涉。

  第一被申请人确定:对于2008年7月16日前虽已付运单申请人尚未得知上见结论的货物,如果产生损失,第一被申请人也将负责赔偿,具体方式是未来业务中扣付8%货款。合同第二条就此约定:If new loss of the later shipments which has been shipped but not given the CIQ results arised, it will be compensated as 8% of the total valued of the invoice from the future deals.

  4. 约定了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第三条约定‘As the Guarantor and the real operator of the business, Mr. Mehmet Oks u z, has the 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 for the above mentioned cmmpensation.”

  (五) 2008年7月16日之后确定的损失

  如上所述,2008年7月16日之前,CIQ仅就第一被申请人交付的部分批次货物向申请人签发了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检验证书。

  2008年7月16日之后,申请人又陆续收到CIQ就其余批次货物签发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检验证书。基于这些新签发的检验证书,申请人得以确定:由于第一被申请人交付货物存在的质量、数量瑕疵,又造成申请人发生多付货款损失479,083.91美元(除2008年7月16日已确定的 301,519.92美元损失以外)。

  2008年7月16日之后,申请人根据CIQ检验报告可以去顶的AHK检验与CIQ检验的差异,及实付货款、应付货款、多付货款损失等情况。计算方式同上文(三)所述。

  (六)第一被申请人未能通过新业务赔偿申请人损失

  虽然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通过2008年8月份之后签订的新合同弥补申请人的损失。但由于非申请人的原因,自2008年8月至今,第一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任何新合同。除依据合同进行抵扣的103,850.16美元外,申请人的其他损失676,753.67美元至今未获赔偿。

  (七)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

  1、请求第一被申请人以现金形式立即赔偿损失的事实依据

  (1)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在合同中已确认:申请人因多付货款而遭受相关损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同意赔偿申请人损失。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2008年8月前),由于非申请人的原因,第一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任何新的合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未能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得以补偿。申请人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第一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达成新合同而消失。

  (3)2008年8月至今,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合同约定的通过新合同进行补偿的方式将不具有可能性。

  2、计算依据

  截至2008年2月27日,第一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多付货款损失本金共计676,753.67美元。

  计算方式:

  2008年7月16日之前申请人已确定的多付货款损失301,519.92美元

  +(加)

  2008年7月16日之后申请人确定的多付货款损失479,083.91美元

  -(减)

  已在C1023号合同抵扣的103,850.16美元

  =

  676,753.67美元。

  (八)请求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的理由。

  因本案由被申请人违约引发,被申请人理应承担办案的仲裁费和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及其它开支。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赔偿申请人多付货款损失共计676,753.67美元,及该损失金额自2008年8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本项损失及利息在仲裁庭做出生效裁决后30日内支付完毕;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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