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阿拉伯体系
欧洲-阿拉伯体系在1997年之前也被称为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体系,其目的是为任何欧洲或阿拉伯当事人以及其他直接涉及阿拉伯国家的用户,在其交易产生的争议为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时,提供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程序服务。该体系考虑到欧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之间关系的特定性,通过通过独立但非常熟悉这两个集团特定关系的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可以依赖的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981年6月11日,欧洲-阿拉伯商会在其于突尼斯召开的主席和秘书长会议上,采纳了本规则的原则。1982年6月1日主席和秘书长会议在巴黎的会议上确定了规则文本。1990年11月28日,本规则进行了修订。1994年12月18日在阿加达召开的主席和秘书长大会实质修订了本规则。 1997年5月8日,欧洲-阿拉伯仲裁体系公司(“公司”)于英国设立。本规则现行版本于1997年12月公司董事会在大马士革召开的会议上通过。
依据该规则,欧洲-阿拉伯仲裁体系的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阿拉伯和联合商会的仲裁理事会、全体大会、秘书长和秘书处。第7-10条分别规定了这四个机构的权力和管辖权。欧洲-阿拉伯体系提供的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各种程序均有具体和详细的规则进行规范。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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