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何必要性
核心内容: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何必要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利于确定定罪量刑等等。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面对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鉴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我国有必要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确立该项制度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
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时,往往是建立在对现场的感知的基础上,现场的第一印象将直接影响到侦查的走向,因此,很难避免侦查活动中带有个人的主观偏见。而侦查的性质和任务又决定了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侦查活动难免会产生偏差,这种偏差很难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及时的纠正。若由侦查人员当庭对与侦查有关的活动进行陈述,并接受被告方的质证,通过质辩才能揭露取证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侦查活动中的个人偏见及侦查偏差得以纠正。这就弥补了被告方取证能力的不足,进而增强被告方的防御能力,实现程序正义。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首先,从控方的角度来看,侦查人员出庭辅助公诉无疑有利于强化其证据的证明力,进而有力地揭露犯罪,支持公诉,促使公诉机关顺利完成控诉任务。其次,对于证人而言,能够起到模范、表率作用。随着法治化的推进,人们的法律素养不断得到了提高,他们会逐渐认识到:出庭作证不仅是普通证人的义务,侦查人员也就其出具的证据、结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只是由于立法的缺失而未对其做出规定而已。作为护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过于关注自身的利益,那么又有何义务要求自我保护能力更弱的普通民众出庭作证呢?因此,只有侦查人员以身作则,积极出庭,才能有利于鼓励和带动其他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推动刑事诉讼的迅速进行。再次,侦查人员出庭辅助公诉,减少了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因辩护方关于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抗辩而花费的调查、证明时间,似的庭审人员能及时、准确的作出裁决,这无疑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侦查人员出庭就取证情况进行说明,给辩方提供反驳的机会,这就保障了辩方的对质、质证权。控方反驳辩方“取证违法”的抗辩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庭审中证人、被告人恶意翻证、翻供情形的发生,从而维护了控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使得控诉力度大大增强,实现了打击犯罪的目标。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过程,罪犯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其人格尊严得到了有力的维护。他们最终能认识到:法律是公正、公平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道理。这就便于其在以后的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心悦诚服地接受改造,有效避免了刑满释放后“二进宫”、“三进宫”的问题的发生。
(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准确定罪量刑
绝大多数情况下侦查机关都以书面记录的形式将其在侦查过程中实施侦查活动、证据收集等事项时对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勘验、检查等活动进行固定化、结论化。在由行为语言等形式转化为文字记录的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带有个人倾向而遗漏或添加了某些内容,这就使得文字记录与客观情况出现了不吻合的情况。虽然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应当包括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但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结论绝大多数情况下倾向于给被告人定罪而忽视对无罪证据的收集。若审判人员过分的依赖这些书面结论,将会增大误判的可能性。而侦查人员应法庭传唤到庭说明情况,这就给予了辩方一个当面质询的机会,使得有瑕疵的证据甚至非法取得的证据很有可能在辩方律师的步步紧逼下露出破绽,此时,审判人员能显而易见的发现问题,从而摆脱控方证据的牵制、影响,独立、公正地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准确地定罪量刑。
(五)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侦诉机制的合理构建
从诉讼发展的规律来看,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加强联系,形成“大公诉”格局,共同承担控诉职能是侦诉关系发展的一种趋势。马克思说:“国家不但有把事情办得符合于自己的理性、自己的普遍性和自己的尊严的手段,而且也有把事情办得适合于被告公民的权利、生活条件和所有权的手段……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就是拥有这些手段并加以运用。”我认为,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就是“国家把事情办得适合于被告公民的权利”的手段,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象征。侦查人员出庭辅助公诉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这个过程也将促进侦诉之间的密切联系。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监督机关,其负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侦查人员出庭辅助公诉,对取证过程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使得侦查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