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对象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鉴定对象的合法性,就是审查司法鉴定对象是否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范围内的鉴定对象。未经法律确认的对象经过鉴定后所获取的鉴定结论,法律上不能承认其为证据,无法律效力。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2.注意对被害人的复查。一些功能类的损害,损伤后果有一个发展过程,实践中,由于办案时限等原因,存在着鉴定时机过早的问题,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因此,需注意对被害人的复查。
三是对科学性进行审查,注意沟通论证。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实施至今,没有对其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而只有法医学界的学理解释,实践中对一些条款分歧较大。对这些条款应加强科学性的审查。出现分歧做好沟通论证工作,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四是对关联性进行审查,防止结论与案件证据发生矛盾。
鉴定结论只有与其他证据共同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通过将鉴定材料与本案其他证据进行比较,既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鉴定结论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有的鉴定结论,仅从鉴定书和病历资料的审查中不能发现问题,结合案情审查可能会发现存在矛盾。因此,对鉴定结论也要注重关联性的审查。(安徽省当涂县检察院·沈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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