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规范:五级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25%
1.面部轻度毁容,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度)。
6.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7.鼻缺损1/3以上。
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痈,或有椎管狭窄者。
9.四肢瘫肌力4级。
10.单肢瘫肌力3级。
11.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12.肩、肘、腕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15.一肢三大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6.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17.青年脾摘除。
18.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L)。
19.胃切除3/4。
2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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