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残疾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 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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