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86)城住公字第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重庆、武汉、哈尔滨、 大连、沈阳、广州、西安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 由我部委托重庆市和锦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
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13-86, 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
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制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附: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 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 地基、基础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 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 柱、墙
2.4.1.1 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 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 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 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 梁、板
2.4.2.1 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 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 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 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 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 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 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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