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立依据:
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⑵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受理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事实,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办理流程:⑴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单位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处长;
⑵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
⑶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单位听证权利,当事单位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听证会;
⑷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厅长批准;
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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