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15
B.8.1 听力障碍
凡听力阈在 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本标准所涉及的听觉功能障碍是指语音频率下降的程度,即取语音频率中500Hz、1000 Hz及2000
Hz三个频率均值数。
对损伤导致听力下降的,应阐明听力下降的损伤基础。对主观听力检查结果提示伪聋或者夸大症状的,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诱发电位、耳声发射等,必要时摄取颞骨岩部及乳突部
CT,以确定中耳、内耳损伤情况。
B.8.2 听阈值计算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B-6。
表B-6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性 别 男女
年 龄 500Hz 1000Hz 2000Hz 500kHz 1000Hz 2000Hz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B.8.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 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
[PTA(好耳)×4+PTA(差耳)dB.]/5
听阈均值采取 4舍5入法进为整数。如果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损伤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音听阈均值为准。
B.9 口腔、咽喉部损伤
B.9.1 发声和言语功能障碍
发声和言语功能包括发声功能、构音功能、言语的流畅和节奏功能、替代性发声功能。
B.9.2 张口受限分级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且缘间测量。
1、正常张口度:大张口时,上述3指可垂直置入(相当于4.5?左右)。
2、张口轻度受限(Ⅰ)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左右。
3、张口中度受限(Ⅱ):大张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相当于1.7?左右)。
4、张口重度受限(Ⅲ):大张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