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16
B.10 胸部损伤
B.10.1 心功能不全判断的基准
根据被检者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分为:
1、心功能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心功能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到限制,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气急、呼吸困难、疲劳等症状。心脏可轻度扩大,但无脏器淤血的体征。
3、心功能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到限制,普通日常活动及轻度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后稍减轻或改善消失。心脏中度增大,有轻度脏器淤血体征。如肺底少许湿性罗音,肝轻度肿大和凹陷性水肿等。
4、心功能Ⅳ级:体力活动重度受到限制,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的心悸、气急、呼吸困难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时仍有症状。心脏多明显增大,肺底有多数湿性罗音,肝中度以上肿大,有明显的皮下凹陷性浮肿等。
B.10.2 严重心律失常判断的基准
严重心律失常是指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早搏、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 RonT、室性扑动或心室颤动。
B.10.3 肺呼吸困难分级基准
本标准于同年龄健康者相比较,按照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分为:
1、呼吸困难Ⅰ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梯时呈现气短。
2、呼吸困难Ⅱ级:平行步行1000米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的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梯时气短明显。
3、呼吸困难Ⅲ级:平路步行100米 即有气短。
4、呼吸困难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有气短。
B.10.4 肺功能损伤分级
肺功能损害按照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3级,见表B-7。
表 B-7 肺功能损害分级
正常轻度损伤 中度损伤 重度损伤
FVC > 80 60~79 40~59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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