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4
3、附 则
3.1 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A.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意识丧失
(4)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 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 .2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困难。
A. 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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