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等残疾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 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跺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 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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