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残疾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 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着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成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具人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指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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