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申请书】关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伤残鉴定申请书】关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申报与受理
1、条件与范围:
(1)、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3)、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4)、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7)、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二)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在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可以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鉴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要求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附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
3、伤残职工完整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受理
1、申请人符合鉴定条件并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受理,并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2、根据工伤职工伤残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出具《劳动鉴定体检预约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