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应该如何来申请再次鉴定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再次鉴定程序,主要是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救济渠道。因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有可能会出现鉴定有失公允或者申请人主观认为鉴定的结论不客观公正的情况,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机会,不仅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从程序上的科学性,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要注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再次鉴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重大错误,可以依法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对经审查无错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维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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