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工作程序
一、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多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是:
⒈发布招标信息。
⒉制作招标文件。
⒊组织招标。
⒋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⒌组织评标.
⒍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结果,公示三天。
⒎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⒏组织签定合同仪式。
⒐监督合同执行及采购项目验收。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
⒈审查招标单位资格。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⒉填报招标公告。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填报招标公告。
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⒋投标报名登记及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到招标中心报名申请投标,并提供招标公告要求的有关资格审查资料。
⒌送审招标文件。招标单位按有关规定起草招标文件或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报招投标中心审查。
⒍投标报名截止,公开抽取投标单位。在招投标中心、市监察局、市公证处的监督下,招标单位公开公布投标资格审查依据和结果(合格或不合格)。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单位中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目公开抽取投标单位。
⒎召开招标发布会。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招投标中心、市监察局、市公证处的监督下,领取招标文件、图纸、有关技术资料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出席招标发布会,否则不予发放招标文件。
⒏勘察现场、答疑。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图纸、现场情况等进行答疑。
⒐开标、评标和定标。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送密封有效的标书文件。在招投标中心、市监察局、市公证处的监督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委员会审查标书、评标、定标并现场公布中标单位。
⒑办理《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在宣布中标单位后7日内办完《中标通知书》手续。
⒒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招标单位与工程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送招投标中心审查、备案。
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工作程序:
⒈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⒉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⑴招标人名称、地址;⑵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⑶投标人的范围、资格;⑷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⑸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⑹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⑺评标标准和方法;⑻开标地点、时间;⑼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向3人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投定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⒌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土地,并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⒍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⒎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⒏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⒐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⒒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⑴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⑵点算投标文件;⑶开启投标文件;⑷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二)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工作程序
⒈拍卖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⒉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⑴拍卖人的名称、地址;⑵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用途、规划设计要求;⑶竞买人的范围、资格;⑷拍卖的地点、时间;⑸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⑹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⑺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⑻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⑼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⒊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⒋拍卖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并对竞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⒌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⒍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⒎拍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⑴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⑵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基准地价和其他有关事项;⑶主持人宣布起价和应价的递增最低幅度;⑷竞买人举牌应价;⑸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无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⑹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对拍卖地块设保留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⒏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竞得不成的,拍卖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⒐竞得人应当在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⒑发展计划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工作程序:
⒈挂牌出让依照以下程序程序进行:⑴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⑵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⑶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⑷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⑸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⒉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⒊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⑴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⑵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⑶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⒋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