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文 号:湘价费〔2007〕122号
发布日期:2007-10-9
执行日期:2007-10-9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湘价费[2003]43号)的试行情况,参照外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核定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每例3200元,市(州)级医疗事故鉴定每例2200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的执收单位为省、市(州)两级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对第一次鉴定结果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鉴定费按上述标准执行,但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参加鉴定的人员及其专业类别和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自身其它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
二、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必须按规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否则,按规定承担鉴定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退回所缴的全部鉴定费,物价、财政部门应按乱收费查处。
三、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方支付。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申请人提出停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学会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的,按70%退还鉴定费;己召开专家鉴定会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平均分担鉴定费。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