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质证内容有哪些
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
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衡量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质疑对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诋毁其证明力,从而支持己方证据。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也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一)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鉴定结论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但具体内容是客观的。具体说来,在对鉴定结论客观性的质证中,我们应采用推定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质证:
①送检材料的收集、保管、提供。送检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客观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的必要前提。这两者是由送检材料的收集、保管、提供等环节来加以保证的,要对这些环节的操作情况进行质证,就需要实施相应操作的人出庭接受质询。
②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直接决定了他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可靠。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必须对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质证,具体而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A、专业知识水平,如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职业资格;
B、运用专门知识解决实体问题的能力,包括工作业绩、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专业资格;
C、从事该领域鉴定的经历;
D、处理类似个案的记录。
③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科学性的保证。“对于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质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鉴定方法本身的科学性;第二个层次:鉴定方法选择的合理性;第三个层次:鉴定方法运用的正确性。”
在对鉴定方法进行质证时,由于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般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顾问制度。技术顾问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控辨双方聘请的审查判断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证据,指导或参与某些技术证据的法庭辩论活动的技术专家。技术顾问不是鉴定人,但他有权了解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帮助当事人审查鉴定结论的真伪,协助当事人向鉴定人发问。在我国2002年4月1日实行的《证据规定》第61条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聘请技术顾问。
(二)鉴定结论的关联性
质证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就是质疑鉴定结论是否充分地证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形式和性质所决定的。”在质证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时,要具体看鉴定结论针对的专门性问题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关联的性质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如果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是间接的,并且关联的性质是偶然的,那么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就比较小,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拒绝采信此鉴定结论。反之亦然。
(三)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判断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标准之一。做出鉴定结论的整个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鉴定结论就不具有证据能力。对鉴定结论合法性的质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法定的回避的事由。
②鉴定人是否违反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否徇私。
③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法定的要求制作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