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司法鉴定的含义及范围
摘要: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书,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制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
文书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笔迹真伪鉴定、图章真伪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件制作工具鉴定、伪造文件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具体鉴定如下:
(一)笔迹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所写进行鉴定。
要求:
1、原则上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
2、样本材料(当事人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
3、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两者必须要有相同的字迹,原则上相同的字迹越多越好。
(二)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在鉴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1、检验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且印章印文要清晰完整
2、样本材料应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与检验材料中的印章印文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要清晰可辨,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最好提供三枚以上。
(三)涂改、添加文书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字迹或书写内容是否存在涂改、添加等进行鉴定。
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四)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的鉴定
对可疑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进行鉴定。要求:
1、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2、要有相应的同时期样本材料。
(五)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进行鉴定,以判断文件的真伪。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六)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此类鉴定在文检中属疑难鉴定案件。要求:
1、检材、样本必须是原件。
2、样本量充分。
(七)人像识别鉴定
对可疑人像进行识别鉴定。要求:
1、检材中的人像最好是五官齐全的正面照,人像不能配戴墨镜。
2、样本中的人像应是五官齐全的正面清晰照片。
3、对检材、样本电子版照片不要转换存储格式,不要压缩。
(八)不可见文字材料鉴定
对可疑纸张材料上是否有前页书写字迹的压痕进行检验。要求:不要沾污,不要用手直接拿取,不要挤压,应放在物证袋中送检。
(九)其它情况
上述提到的九种鉴定是在文书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但也有一些鉴定是在上述鉴定中没有提到的,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