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指纹鉴定错案研究
摘 要:通过对两例指纹鉴定错案的研究,分析了造成鉴定错误的原因,并从逻辑学角度剖析了指纹鉴定的过程。指纹同一认定不是排除过程,而是一个演绎推理 过程。最后,从鉴定检材、鉴定依据、方法以及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等方面重新论证了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
1892年,英国科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在其专著《指纹》一书提出:“在640亿人中才能找到一对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纹”。4年后,阿根廷警方率先将指纹 应用于侦查破案,从此,这项技术被各国警方普遍采用。100多年来,指纹鉴定在侦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指纹被称为“证据之首”。作为一种传统 的人身识别方法,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几乎从来没有被怀疑过。但近年来,指纹鉴定错案却时有报道。如2000年,享誉全球的苏格兰场第一次公开承认,因为指纹 鉴定错误造成了两起冤案。美国、以色列等国也有指纹鉴定错案的报道。消息公布后,指纹鉴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开始受到了质疑和挑战。一些法官也对指 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1]本文试图通过对两例典型鉴定错案的分析,探究指纹鉴定错误的根源,在此基础上,反思指纹鉴定的过程,重新论证指纹鉴 定的科学基础。
一、指纹鉴定错案简介
一:这是一起发生在以色列的刑事案件。警察用粉末刷显法在现场提取了一枚残缺指印,与嫌疑人样本指纹比对时发现了7个符合点,并据此认定同一,但最终证明这是一起错误的鉴定案例。
(特征比对照片略)
案例二:这是一起发生在美国伊利诺斯州的刑事案件。在检验中,鉴定人员(一名通过自修方式取得鉴定资格证书,被警察局雇佣的专家证人)在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中找到了14个特征符合点,据此作出了同一的结论,破案证明这也是一起错误的鉴定案例。
(特征比对照片略)
在指纹鉴定错案中,所依据的特征最少也有6-7个,多的可达16个,表面上看,特征的质量也较高,但鉴定结论却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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