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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由于医院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医疗后果的难于预测性等因素.使得在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对病人不利的损害结果:同时,由于患者方面对医疗知识了解程度的不同及对医疗风险程度的估计不足,总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医院或医护人员没有尽心尽力甚至认为是医护人员的责任事故,这些因素造成医疗纠纷的不断发生。

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损害,而且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如何处理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务院新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解决医疗纠纷方式仍停留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三种方式上,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医疗纠纷的处理一直是困绕我国卫生界的一大难题。笔者结合当前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在研究我国的《仲裁法》、民商事仲裁制度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基础上,对于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作如下探讨。

一、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仲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解决医疗纠纷方式的局限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规定的三种方式: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处理。这三种方式对于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协商和解的方式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单位愿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是宁愿花钱买平安,以减少万一败诉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之二是减轻善后工作的难度等。患者一方则为了多得到经济补偿。协商和解容易造成病人之间的攀比,要价越来越高,医院难以承受,而导致矛盾激化,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行政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利机构基本是医疗单位本身和医疗单位的领导机关。在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处理纠纷的权利机构多从本位主义出发,首先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如何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难以避免发生同行相亲隶属偏袒等问题,容易造成处理结论的失真,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3、法院处理有一定的局限性。医生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非经专业训练难以对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法官由于不懂医,处理医疗纠纷不可能得心应手,医患双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证。部分患者判决结果不满意,以纠纷为理由砸毁医院设施或殴打医务人员。更多的情况下,由于法官不懂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而不公正作出的判决,挫伤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权益。

()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优越性

1、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公正性、权威性。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属于仲裁机构,可以避免行政干预、长官意志;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作风正,令人信赖。

2、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快捷性,经济性。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可规定审理的期限,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这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优点,克服了以往处理医疗纠纷存在的久拖不决、搅闹医院、无理缠讼的不良现象。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由于一裁终局制,无需多审级收费,所以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收费低。

3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能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医疗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新闻媒介很是热衷于报道、曝光,且过分侧重反映患者方面的要求,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部分报道未能实事求是而是作出自认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误导公众,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官的公正裁判。而医疗纠纷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和裁决也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均赋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这样可以给当事人,尤其是医方留点面子,减轻其怕在声誉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顾虑,也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医患双方可以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促使争议得到公正、彻底解决。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的作用。

4、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能有效克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

医疗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问题。法官由于受医学专业知识的局限,难以深入其中,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而医疗仲裁机构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疗管理专家,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与仲裁程序

() 建立纠纷仲裁委员会

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仲裁的特点,可先在设区的市一级以上行政区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该机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组建,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该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要充分体现医、法结合,由医学专家、法医、法学专家、医学伦理学家、医疗管理专家医学伦理学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以此来提高仲裁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增加医患双方对仲裁的信任度。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争议案件。聘任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临床医学专家(可分不同的专科)、对卫生法有较深研究的法律专家和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和医学伦理学专家、公证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构提供有关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

()设立医疗仲裁庭

医疗仲裁庭是非常设机构,仲裁员可由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临床医学专家(可分不同的专科)、对卫生法有较深研究的法律专家和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和医学伦理学专家、法医、公证员担任。

医疗仲裁庭,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复杂程度分别由357人组成。3人仲裁庭由医疗专家、法医、法律工作者组成;5人仲裁庭由医疗专家3名、法医、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个1名组成;7人仲裁庭由医疗专家2名、法医、医学伦理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个1名组成。

() 医疗纠纷仲裁程序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若双方能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书一样,当事人必须履行。当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能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了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三、医疗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法律适用。是指医疗纠纷仲裁机构依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医疗纠纷案件,从而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与裁决的活动。

()医疗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范围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医疗卫生法律为核心,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卫生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卫生部发布的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网络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是医疗纠纷仲裁的依据。当然该体系尚处在发展、完善之中,因此与医疗纠纷处理有关的民法、经济法等法律也可能被运用到仲裁中。目前与医疗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关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中,《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是医疗纠纷仲裁的主要依据。此外,《执业医师法》,对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也作了详细的说明和要求。

() 医疗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要求

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合法指适用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限及法定程序,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恰当地结合起来。准确是指对医疗纠纷争议的事实认定要符合实际情况,医疗卫生法领域有不少技术性很强的法律事实,仲裁庭要反复审核事实,必要时可求助于科学检测等手段,以便科学准确地查清事实。及时指适用法律时要遵守仲裁制度规定的期限,充分体现仲裁快捷性的特点,尽快稳定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平息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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