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
(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海事诉讼之前,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以 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原则,在总结审 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于我国海事法院实行诉讼前扣押船舶具体规定如下:
一、海事请求权的范围?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运船舶的建造、买卖、租赁、 营运、操作、救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等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索赔权利,
例如:?
1.因船舶发生碰撞或者发生其他事故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2.由船舶或者因船舶的操作、营运造成人身伤亡而产生的请求权;
3.因船舶污染海域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4.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请求权;
5.由海滩救助或者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所产生的请求权;
6.由租船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7.由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以及因船舶载运货物或者行李的灭失 、损坏所产生的请求权;
8.由共同海损产生的请求权;
9.由拖航、引航产生的请求权;
10.因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 或劳务所产生的请求权;
11.追索港口使费或运河、航道费的请求权;
12.因建造 、修理、改装或者装备船舶所产生的请求权;
13.因船舶的抵押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14.因海上保险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15.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 用的请求权;
16.由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费用而产生的请求权;
17.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者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佣金、手续费、代理费所产 生的请求权;
18.因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19.船舶共有人之间对船舶的经营或收 益分配所产生的请求权;
20.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二、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具有前条所列海事请求权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发生该海事请求的当事 船舶,但有两个条件,一是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二是除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扣船外,该当事船舶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必须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 ;也可以申请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现时所拥有的其他船舶,但如海事请求是由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或者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引起的,只能申请扣押当事船舶。军用船舶或者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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