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的处理
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碰撞事故由双方或多方的过失所致。
根据《海商法》第169条的规定,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的处理原则为:
1)责任划分原则。各船按过失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的赔偿。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它财产的损失,按比例负赔偿责任,只对自己应赔部分负责。
3)人身伤亡的赔偿。对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各船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额超过应承担比例的一方有权向其他过失方追偿。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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