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的特点
核心内容: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具有哪些特点?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具有的特点包括存在对权力人的权利侵害、来不及公力救济、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很难实现请求权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关于自助行为具有的特点。
自助行为具有的特点:
一、存在对权力人的权利侵害。
理发不给钱是侵犯了理发店的财产权;上车不买票被赶下车或者扣留在车上,也是因为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某人要被他人殴打而逃走,也是为了避免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将这种观察上升到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可以看到:自助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基于他人对自己的权利侵害,是基于合法的请求权而为的一种行为。一般的支配权意义上的行为并不是自助行为,比如自己吃饭、穿衣等等虽然有“自助”的含义,却并不属于权利救济的范畴,所以并不属于自助行为。
二、来不及公力救济。
之所以自助行为可以不违法,不构成侵权,就在于公力救济保护不够,需要私力救济的补充。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有关管理机关正在假日,无法寻求公力救济。比如,债务人在国内欠有大额债务,马上就要登机了。如果可以马上通知有关机关自然可以不采取自助行为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拘束,可是正值夜间,无法及时通知警察机关则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当然,对于这种“时机紧迫”的判断需要当事人自己尽足够的斟酌义务,由其自己承担判断失误的法律后果。
三、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很难实现请求权。
市场卖水果的摊主如果非要等别人拿了两个苹果逃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得不到公安机关的支持,还会自己劳心费力找不回西瓜。一旦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就很难实现权利。特别需要强点的是:“事后很难实现请求权”与“时机紧迫来不及公力救济”是不同的。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情况紧迫,债务人马上便会离开,甚至离开后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可只要以后还有实现权利的足够可能,并不发生自助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张三开饭馆,熟人李四到其饭馆吃饭时,饭后赊账要走。张三虽然“深知”李四以后几乎不可能付账。可是,这种情况下,张三依旧不能采取扣留这种自助行为。因为,从法律上而言,张三很难实现的是实体权利,而不是很难实现请求权。对于熟悉李四的张三完全可以在事后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四、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
采取自助行为的情况很多,要一一列举很难。一般可以通过习惯来判断其方式是否恰当。比如不得把吃霸王餐的人绑起来,也不得殴打理发不给钱的人。德国的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一般将这种方式以程度来限定,更多的将判断的尺度交给当事人。虽然略显苛刻,不过也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