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刀切瘤误伤神经责任医院被判赔偿
5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丰城市周口医院赔偿原告夏珍医疗费、误工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4万余元。
2007年5月10日,被告医院为原告做右侧甲状腺瘤切除术后,原告出现声音嘶哑、发声及言语困难。2007年7月,原告前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声带麻痹,随后做了右侧喉返神经探查术和神经移植术。手术过程中,附属医院发现原告在被告医院做右侧甲状腺瘤切除术时,右侧喉返神经与残留甲状腺体包绕缝合在一起,气管喉返神经被切断2/3。后经法医鉴定,原告夏珍构成八级伤残。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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