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北海海事法院2001年工作总结
【涉外海事】北海海事法院2001年工作总结
北海海事法院200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001年是充分展示中国历史上伟大与辉煌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北海海事法院在广西区委、区高级法院的领导下,在北海市委的关怀和市人大、市政府的监督、支持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时代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艰苦奋斗,团结进取,通过不懈的努力,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司法业绩,队伍建设、物质装备和行政管理也有了新的发展,为改革开放、为整顿海商经济秩序、为大西南出海通道的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审判工作成绩显著
一年来,全院共新收各类案件420 件,加上上年旧存12件,共计432件,标的金额1.6亿元,与上年相比上升了257%。新收案中,海商案件18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4;海事案件 2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6%;诉前扣船12件,占受案总数2.9%;海事行政案件2件,占受案总数0.50%;证据保全案件3件,占受案总数0.70%;申请债权登记138件,占受案总数的32.3%;申请支付令1件,占受案总数的0.2%;申请执行案件4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1.42 %。已审结各类案件362件,结案率为96.53 %,结案标的1.37亿元;执结案45件,标的额1,782万元,执结率80.35%;审结率、执结率平均为94.21%。平均结案天数51天,其间三个月内结案的占80%以上。一年来,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我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管辖秩序。我院成立后,虽然区高院下发了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但少数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情况未能及时扭转,造成了区内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混乱的现象,这不符合设立海事法院的初衷,也不利于海事审判的发展。针对这种现状,我院开展了调查研究,从有利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在大西南出海通道建设中的独特职能服务作用出发,积极的实事求是的向区高院反映情况,引起了高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区高院在全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进一步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海商案件依法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规定,严格强调地方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明确要求:无论案件审理中的诉讼保全措施抑或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凡涉及到扣押或拍卖船舶的情况,均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地方法院非海事海商民事案件,其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涉及需扣押、拍卖船舶的,均应委托海事法院依法处理;各地方法院违规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应行使审判监督职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指令将案件移送海事法院审理。全区各地方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和区高院的会议精神,北海中级法院还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基层法院严格依法立案,不得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对已经受理或已作出判决的,依法撤销,移送海事法院审理。这些作法对理顺海事审判管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全区各级地方法院移送我院的海事海商及委托执行拍卖案件达15件。最高法院对这一作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转发了我院第六期简报。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海事审判影响。由于社会各界特别是港航企业和广大渔民对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的范围和作用仍然不十分了解,我院在抓紧抓好审判和其他工作的同时,把开展法制宣传当作审判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组织人员针对港航企业和渔民在海事诉讼中常见的四十个问题编写了《海事海商法律问答》,配备宣传车,三次深入北海及钦州等港口及渔民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活动,前来咨询和索要资料的群众络绎不绝。二是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海事法院的公正与效率及其审判作风。一年来,上至院领导下至一般干警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踊跃宣传海事法院的执法和队伍建设,实事求是地撰写新闻宣传稿件,目前撰写稿件的人员占了全院干警人员45%,被人民法院报、中国水运报、广西日报、广西政法报、北海日报等报刊采用的稿件数30篇。三是以案讲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做好公开审判,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参与旁听案件审理,就案讲法,让人民群众在旁听过程中,学习诉讼知识,提高诉讼意识和法律观念。一年来,共公开审理海事海商案件223件,参加旁听的群众2000多人,较好的发挥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扩大了海事法院在社会上的影响,提高了知名度,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海事审判在建立大西南出海通道和广西经济建设中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增强了港航企业以及广大群众对海事法院公正执法、高效办案的信任感,为确保审判案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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