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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根据

所谓刑事责任的根据,从犯罪人方面说,实际上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从国家方面说,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回答国家基于何种理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显然,二者是完全一致的。

讨论刑事责任的根据,不是仅仅是为了说明刑事责任与犯罪之间的基本关系,而是要进一步具体说明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负多大刑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说到底是要说明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严重程度的犯罪的基础和依据。

刑事责任是质与量的统一,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存在质与量的根据问题。所谓质的根据,是回答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谓量的根据,是回答行为人负多大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研究行为人应负多大刑事责任的问题。可见,刑事责任的根据具有层次性。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解决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何在。

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来探讨。主要表现在可以从哲学上探讨刑事责任的根据和从法学上探讨刑事责任的根据。

传统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由于这一观点本身可能具有几种含义,而且有不明确、不妥当之处,故不少学者提出了新的见解。有的认为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的根据;有的认为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有的则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我们认为,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不仅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只在某一点上去录找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所依据的“方面”及其实质来探求刑事责任的根据。众所周知,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而犯罪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究刑事责任首先要有事实存在,即追究刑事责任要有事实根据。但是,仅有事实并不能成立犯罪。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规定,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相符合,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什么某种事实、法律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这就必然牵涉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的问题。因此,刑事责任根据的多方面性表现在,它既有实质根据,又有法律根据与事实根据。而上述观点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寻求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难免不尽妥当。

1.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属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从实质上说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也可以说,行为人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从实质上说是因为其实施的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应否定负责任而言),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事法律虽未使用犯罪构成这一概念,但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就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总和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这概念这一概念并非刑法学者随意所加,而是反映了刑法的实质规定。换言之,刑法实质是规定了犯罪构成,故应认为犯罪构成本身是法律规定。那么,为什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呢?

首先,犯罪构成不是空洞的法律模式,而具有实质内容,这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为立法者是要通过犯罪构成,使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具体化、特征化,即使抽象的社会危害性也能通过具体的法律禁止规定反映出来,这种禁止规定是通过犯罪构成以及符合犯罪构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表现出来的。所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符合了犯罪构成也具备了犯罪的本持属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也就不具备犯罪的本质属。

其次,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正是通过规定犯罪构成与法律后果来禁止某些行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完全一致的,符合犯罪构成就具备了犯罪的法律属性—刑事违法性,不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所以,根据犯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与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统一的。

最后,在我国,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有机整机。根据犯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出现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的现象。

3.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就应否负刑事责任而言),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仅有作为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不会成立犯罪,构成犯罪还必须有行为。这里的行为显然只能是符合犯罪构成行为。犯罪构成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要件的总和,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才具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才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由此可见,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只能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上述三种根据是统一的,凡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事实根据),也就具备了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与法律根据。因此,把上述根据概括起来,即可表述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而言,由于除了上述根据以外再没有其他根据,也不能在此根据之外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可以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上述根据是在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上说的,但刑事责任有大小之分,应当负刑事责任还不能完全说明应负多大的刑事责任。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对于解决刑事责任的大小来说,只是主要根据,而不是唯一根据。因为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的因素以外,还有其他因素,如自首、累犯等等。由于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所以,犯罪的社会然害程度主要由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来决定,因而,刑事责任的程度也主要由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来决定的。换言之,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也是其刑事责任程度的主要根据。此外,犯罪构成之外的事实也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从实质上说,凡是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能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都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因素。不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因素,并没有完全被刑法规定下来。这是因为犯罪构成以外的、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因素太多,刑法不可能作出具体规定,刑法只能常见的、主要的因素进行规定。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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