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费用风险
针对我国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严重的“医疗纠纷”现状,2002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随着《条例》的宣传、普及和适用,从《条例》关于 “可以复印病历”、“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的赔偿” 等规定来看,除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外,一个更主要的目的,恐怕还是要鼓励医患双方走司法诉讼之路,杜绝“医疗纠纷”中屡禁不止的“私力救济”、“暴力索赔”的现象,维护医疗秩序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正如立法者期望的一样,《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大量上升,“暴力索赔”的情况明显减少,全国未发生类似2001年出现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但从笔者了解和代理过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来看,诉讼处理“医疗纠纷”,无论胜败都存在着以下费用风险。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基于医疗纠纷大多涉及到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复杂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法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等原因。对于复杂、疑难、涉及到医学学科的专门性问题,非法官所能判断,而须借助于司法技术鉴定。故此,法院在开庭前一般都会要求案件当事人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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