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版医疗纠纷法规为医患关系开道
今年4月起,江西省将正式施行《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就医疗纠纷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据了解,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费,赔付超过2万元不得私了。”
近年来,医疗纠纷中医闹现象愈演愈烈,使得冰冷的医患关系更加雪上加霜,国家和社会的关注程度很高。江西省能够率先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尤其是突出了“调解不收费、超过2万元不私了”的亮点。这对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值得肯定。
近日,曾轰动一时的浙江省温岭连恩青杀医案终于尘埃落定,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判为死刑。这类恶性事件,反映了我国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必须认真分析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背后原因。细究之应与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战线长、解决难有关系。患者相对于医院处在弱势地位,而现行纠纷处理模式,患者需要付出的精力和经济成本太大,往往得到的结果也不能满意。因此患者宁可花钱雇医闹解决,也不愿意走现在正常的纠纷解决途径,这可能就是江西省出台该《条例》的一个初衷。如果该《条例》能得到有效落实,可能会为缓解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开辟一条道路,值得期待。
调节医疗纠纷不收费,对上了患者的心。通常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家属已经为诊病花费了很多医疗费用,甚至有的倾家荡产,所以,他们在反映医疗纠纷的时候,不愿意再承担一些额外的费用,这条规定真正对上了患者和家属的心。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家属在医疗纠纷中收集医院相关材料的权力,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合理支持。
对于赔付数额超过2万元不得私了的规定,对上了医院的心。以往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最怕的就是患者家属的不依不饶,往往愿意采用“花钱免灾”的处理办法,能用钱解决的,就赔钱了事。这样处理往往缺乏科学依据,属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有了《条例》的硬性规定,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对打击医闹也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禁止了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人员不得出现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以及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对处罚医闹讹钱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会起到一定的震慑和制裁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医患之间互不信任的关系,也不是一两天形成的。所以,我们也不能过分期望这样一个《条例》就能立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且看且珍惜”,在实施中,给《条例》边施行边完善的机会,希望江西省为解决医患纠纷问题而施行的《条例》,能为全国各地解决医患纠纷问题打开一扇门,起到抛“石”引玉的作用。
o:p>
2、双份“赔偿”法无禁止规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关于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不能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医疗费的禁止性规定,况且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也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也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但受害人邱某没有过错,故邱某已获农合组织的医疗费报销不能成为侵权人左某及某保险公司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
3、人身保险中存在的“双重赔偿”规定,对该类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同时也不妨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如果因赔偿权利人的部分医疗费获得新农合组织报销从而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就等于把侵权者的责任转嫁给了新农合组织,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侵权行为发生,有悖社会公平正义。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