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有时效 一年内提出方有效
对医疗行为有疑问,却隔了几年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将被不予受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杨浦区法院有关专家昨日表示,市民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相关的申诉、申请、起诉期限规定,特别是在有关部门作出提示后,更应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市民臧先生于2001年5月受伤后,到上海市杨浦区某医院治疗。出院后,臧先生于2002年6月至该院取出钢板后,但仍感到疼痛,臧先生遂写信向医院提出质疑,医院于2003年4月答复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臧先生和他的委托代理人又分别于2003年11月写信至杨浦区卫生局反映,直至今年8月才向卫生局书面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局于同月15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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