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侵权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件,应当遵循减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侵权人的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和混淆,或者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对驰名商标造成法律规定的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因主观上过错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应该判令赔偿损失。文星学习用品厂是用“文星”字号的行为使消费者对文星学习用品厂和甲厂的产品产生混淆与误认,给甲厂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所以,法院可以判令文星学习用品厂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文星学习用品厂给甲厂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责任编辑:]
了解更多有关商标法常识,请点击:商标法首页
- 特别推荐: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