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应从原告鉴定时间计算
2003年11月3日凌晨,孕妇徐某到莱钢某医院住院待产。产前B超显示胎儿脐带绕颈一周,产妇多次要求剖腹产,但医院认为可以顺产。生产过程中,助产士侧切后,将一只手伸进产妇体内猛力将胎儿从母体内拉出。回到病房后,产妇给婴儿换尿布时发现婴儿左臂不动,经该医院确诊为婴儿左臂神经损伤,医院理疗科每天给婴儿针灸、按摩,免费治疗3个月仍未好转。后经北京儿童医院等4家大医院检查,确诊“左上肢臂丛神经严重损伤”。经鉴定,确认“接产人员操作不当是造成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直接原因,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建议继续恢复性治疗”。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生时因被告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方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应从原告鉴定时间计算,并未超过一年,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应赔偿因其过错引发医疗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并应予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原告要求继续治疗但未提交确凿证据,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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