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制造假证件防范及举证责任规定
1、出具假疾病诊断证明书:一是出具“有病”的证明,成了从事第二职业经商下海者的“通行证”,既可在外挣大钱,捞外块,又保住了铁饭碗所带来的各种优惠待遇。将头胎子女戴目残疾、痴呆等帽子,达到生二胎的目的,成了破坏计划生育的“遮雨伞”。犯罪后伪装精神病,成了逃避法律制裁和取得保外就医的护身符。二是出具“健康”证明,虽疾病缠身或患有某种传染病,却可以为自己升迁、招工、当兵等铺平道路。三是任意提高或降低伤情等级,为交通事故、打架械斗者索取经济赔偿或重判轻判对方增加筹码。
2.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某些人身伤害,民、刑事案件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受害人损伤程度的轻重,是加害人是否承担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意伪造或篡改病历,改变伤情程度所出具的伪证,直接影响到法律上量刑的轻重,其已属违法行为,可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3.编写假检查结果:主要是医技科室,如检验、病理、CT和X线拍片、B超等检查,出具纯属虚伪的结果,为某种疾病的诊断成立或排除提供假依据。
4.提供假住院证明: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根本没住院。有的病人没有住院但通过各种关系获得住院证明。如保外应锋,实际是在外继续胡作非为,逃避牢狱之苦。
5.多开报销票据:住院所花的医药经费在某种程度上讲同伤情程度有内在的联系,所共费用越多,说明伤情越重,多开报销票据,既可获取高额赔偿,又因自己伤情提高而重判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参与规定起草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之所以在医疗诉讼上,高法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而得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
法官们说,高法此次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这一规定时,同时考虑了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即使是患者亲身经历了就诊和手术过程,但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手段,也无法举证。
基于以上三点,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总结了多年在审判中的经验,促成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
医院忧对“医疗举证责任倒置” 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 (记者 邹声文朱玉)在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后,许多患者欢欣鼓舞,认为自己终于可以与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的医院平等“较量”了。那么,作为焦点中的医院是怎么想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几家医院的有关人员。
一位女大夫主动与记者联系,发泄类似的不满情绪:“将来病人动不动就去告你,谁还敢当临床医生?”她自己就是一位临床内科大夫,新办法让她感到担心,甚至打算从目前的岗位提前退休回家,“我们犯不着承担那么大的风险。”
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专门举行的座谈会上,专家们比较全面地表达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担忧:“倒置”在某些方面免除了患者的责任,可能会导致医疗诉讼剧增,医院难以招架;医学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的,对某些未知的疾病,医疗机构难以找到证据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一些患者不配合治疗,故意隐瞒病史或叙述不清,结果造成误诊,但医院却要承担责任;取证需要病人配合,而且不同条件的医院取证各有难度。 “这个规定从患者的角度来看,确实很好。”一位妇产科大夫说,“但这也容易造成医生回避风险的自卫反应,使他们不再选择积极的治疗方案。”她觉得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也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建议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给医生提供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心去治病救人。但一位对医患关系颇有研究的专家表示,医生大可不必如此担心:“在此之前,医院在医疗纠纷中也一直在举证,竭力证明自己的清白。另外,医院在证据的拥有和解释上也占据主导地位,与单枪匹马的患者相比可谓人多势众。即使实施了新办法,医院也依然是强者。关键问题是,医院要转变心态,要主动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跟上历史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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