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举证责任的种类及举证责任的确定性
我们在发生了纠纷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举证的,那么在举证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在具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的责任类型又是如何的呢?
举证责任种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提供证明的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
1. 司法责任(或称劝说责任)是法律诉讼中一直由一方(通常是诉讼方)承担的责任。一旦仲裁方(比如陪审团)对这一方承担的劝说责任表示满意,则这一方的法律要求成立。例如,在无罪假定下起诉方承担司法责任证明所有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并推翻所有的辩护。
2. 提供证据的责任则是一个在审判过程中双方交替承担的责任。一方可以承交证据证明某些合理推断,这样就给其反方制造了提供证据反驳这些推断的责任。
3. 策略责任类似于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关于提供充足证据以影响法庭判断的责任。
确定性:
在我国举证责任理论体系中,“举证责任转换理论”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广泛存在的客观现实。一部当今权威的教科书这样写道:
“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举证责任并非自始至终地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相反,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举证责任既可能从原告方转移到被告方,也可能从被告方转移到原告方。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已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就可以不再举证。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这种主张,就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至此,举证责任已经发生了转换。如果他也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也可不再举证。如果对方当事人再以事实反驳,他就应当对其主张再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这时,举证责任又一次发生转换。……通过当事人之间这种举证责任的转换,可以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有的著作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举证责任转换”的语词,但在内容上却体现了同样的思想。例如在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作者在肯定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后写道: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的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有举证责任。
诉讼中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有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其应承担实体义务而他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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