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院可代签知情同意书是负责的体现
现在引起争议的就是很小的一条,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可以代病人签署知情同意书,这里面就产生了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对当年孕妇事件的反思,强调了救死扶伤的义务,把风险承担由医院来负责,这是一个进步。另外也有人担心,是不是给医院更大的裁量权,会产生过度医疗的嫌疑。
其实我觉得,这件事情上后一种担心意义不大。我们真正争论的内容是应该对这样的规定有一些新的限制条件,并且更细化一些。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紧急情况?这一点在规定当中已经做了一定的说明,包括能够由患者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由患者签字,医院的签字权只是最后一步。我们注意到,在医患关系当中医院和患者之间存在一种知识上的不对等,大部分患者对医院采取的措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必须要充分考虑医院的意见。
从这个角度来看,相信95%的人在医院要求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情况下,只要有可能家属都会签。最后的5%不见得是医院会过度医疗,除非真的找不着人的时候,医院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不得不去签,我们反倒对医院有勇气的行为表示赞赏。按照现行的规定,医院不签、不采取医疗手段造成病人的抢救不及时产生不幸的后果,其实是没有责任的。现在给了医院这个权力,让医院能够主动承担起来这样种风险,对于这样的规定我们觉得还是应该表示一下赞赏。
当然赞赏之余,我们也希望能够把这样的一个标准进一步细化。把医院的救治流程进一步标准化,使得大部分的患者至少在事后能知道医院采取的救治手段是不是符合标准的医疗救治流程。当然,我们还要完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医疗事故的鉴定方和医院不在同一方也不在同一样阵营里,就会使得患者对医院的信任进一步加深,这些包括所谓过度医疗的嫌疑也就会自动消亡。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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