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滞纳金纠纷案例
●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1年6万滞纳金 银监会被诉
欧先生认为民生银行滞纳金过高,属于霸王条款。欧先生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将银监会诉至法院。前日,一中院受理此案。
透支1年 6万滞纳金
欧先生诉称,2006年10月,他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2万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当时的还款方式规定,最低还款金额是10%,之后“还多少便可透支多少”,欧先生均按时还款。
2008年11月6日,民生银行信用卡调整还款方式,不能循环使用信用卡。当时欧先生的透支金额是12万元,而他因世界金融危机影响,最低还款出现问题。
去年3月,欧先生因逾期还款,被民生银行停卡。去年12月,他陆续将12万元透支款还上,但仍欠6万余元滞纳金。
欧先生称,因信用卡逾期还款超过6个月,他的名字上了央行征信逾期名单,造成其他贷款和融资渠道断裂。»全文
●信用卡滞纳金的性质
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案例1: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诉吴思湛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诉称,被告吴思谌于2004年12月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原告经审查同意后于2004年12月24日为被告办理了牡丹贷记卡,实际授予被告4万元的消费额度。此后,被告在2004年12月29日至2005年1月22日期间内陆续使用该牡丹贷记卡消费,共计透支28232.11元。由于被告长期拖欠上述透支款项不还,发生了下列利息及费用:滞纳金从2005年1月25日起至2005年7月25日止累计3252.74元,贷款利息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5年8月1日止累计3182.81元,超限费从2005年6月25至2005年7月25日止累计311.1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吴思谌,负有返还所借款项本息及费用的义务[1].»全文
■相关知识:
●信用卡逾期须支付罚息
银行连续两年都是消费者最不满意的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的问题当中,“排队难”成为其服务的头号“课题”,而该问题在四大国有银行身上表现尤为明显;消费者不满另一大问题是信用卡收费“黑洞”,包括年费、利息、滞纳金等。
“你可以一个月不进商店买衣服,但是不可以一个月不进银行。”银行与老百姓关系密切,而其服务却备受诟病。在所有的投诉案例中,网点服务、信用卡和理财产品销售始终占据前三位。今年的投诉有一个变化,随着银行逐渐淡出股票类理财产品市场,客户在理财产品方面的投诉也随之减少,但网点服务和信用卡的投诉却在增多。»全文
●信用卡透支滞纳金怎么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也日益普及,但随之而来的信用卡透支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信用卡领用合同》都会有相应条款对滞纳金作出约定,如工商银行牡丹卡约定持卡人“……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银行与持卡人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有各自不同的理解。
银行对滞纳金的计算一般是按月记收,并把前一月的滞纳金记入本金基数在下一月中计算,但持卡人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滞纳金应当一次性计算。»全文
●慎防信用卡滞纳金陷阱
持卡者应当对信用卡超期还款额以及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增加了解,避免因逾期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据信息时报7月11日报道,南京某市民曾用信用卡透支7,884元,两年后被银行起诉需还款3.5万元。持卡者应当以此为警示,对银行超期还款额以及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增进了解。
信用卡超过免息还款日未还款,银行便要收取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以第一单交易时间为准(刷卡消费或是提取现金),日利率为欠款的万分之五。 从第二期起,欠款和第一期利息就滚动成为本金,开始“利滚利”,也即是通称的“复利”。如此计算,超期后,信用卡循环信用的年利率高达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