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构成非法行医致死的问题
法律咨询:
2007年9月25日晚,骆某在自家院子内乘凉被蛇咬伤小腹与大腿部,便在家人陪同下来到被告人丁某所开的蛇医诊所(无许可证)进行治疗,丁某察看伤情后,判断是银环蛇咬伤,便为患者开具处方,采取内服外敷的治疗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后骆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告人丁某开具的药方和药量及其它治疗措施并无不当。
律师回答:
被告人虽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但其治疗措施并无不当,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故不构成非法行医致死。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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