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赌场放高利贷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陈X建系芗城区人。2010年12月,他得知余X(另案处理)在该区天宝镇某村家中开设赌场,便想在赌场内做副业——向赌输的人放高利贷,这样既和开设赌场无关,还能赚取高额利息。从当月9日起,陈X建天天来到余X家中的赌场,看谁输光了本钱,就主动上前搭讪,借钱给他们,但利息8分,且先行从本金中将利息扣除。一周后,陈X建共借出2万余元。2010年12月16日,接到举报的民警端掉了该赌博窝点,但陈X建当时因上厕所成为漏网之鱼。因为害怕被追究,陈X建跑到外地打工,半年后在其亲属的劝说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延伸阅读】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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