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与非法经营罪
一般而言,所谓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目前,法学界不外乎三种不同的观点。
1,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如目前的规定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2,认为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3,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超过多少高利贷,因无法律,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无论分歧多少,这三种观点都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而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涉及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对本罪的认定尺度作了详细说明(内容太长,恕不摘录)。里面,均未涉及高利贷行为。
所以,非常一般人的观点是:放高利贷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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