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作者待遇需与风险匹配
关于第一点:应明确药品专卖局的身份是政府的药品管理机构,而非市场化的企业或协会。同时,专卖局应有有效措施防止药品的供应、批发或零售环节出现垄断,虽然垄断会出现规模效应,但其导致的负面效果也不可估量。此外,药品专卖局的权力很大,所以对它的权力与活动应进行有效的监管,包括权力、义务与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对其投诉及解决投诉的渠道的顺畅化,有效的审计监督。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专卖局的工作,应有一个公开有效的平台获取各方的建议并从中采纳、实施合理的建议。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开透明:让群众明亮和智慧的眼睛进行监管和改进。
关于第二点: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削弱医务工作者与药品的利益关系,但却无法切断。实际上药品推销者仍会有许多的渠道游说医务工作者使用他们的药品。因此,重要的是让医务工作者重视患者,关注自身服务与技术的提高。建议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患者就医时的权利和医务工作者的义务、投诉和解决投诉的渠道。此外,应将医务工作者的部分薪酬与患者的评价挂钩。由于患者无专业医疗知识,因此其评价主要限于医务工作者的服务态度。对于医务工作者的提供的医疗质量同样应与薪酬挂钩,但对其的医疗质量评价应由医疗专家采用抽查的方式,在与抽查的患者接触的情况下评价该医务工作者的诊疗质量,包括诊疗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所开的药方。
关于第三点: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风险的确比公务员高。因此,建议医务工作者的待遇应高于公务员,但同时应承担职业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需要承担医疗事故发生时由于本人的责任而需本人进行的赔偿以及对本人降级的处罚。当然,这种风险的承担和待遇的增加的关系应仔细研究,以设计出加权平均后的待遇相当于公务员的待遇水平。
补充:医务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关乎生死,因此应严格医务工作者的出师。学校主要是集中教授医学知识的地方。因此,在医院中应建立起以实践为基础的师带徒培养机制,以使毕业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后能很好地把理论化为实践。毕业生在这种培养机制下至少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出师,出师需要导师对其职业道德和能力水平的鉴定和通过。在培养机制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激励导师带徒弟的意愿、控制导师带徒弟的数量、约束导师对徒弟出师鉴定的随意性等。相关的措施可包括:徒弟对导师工作的助手作用、导师培养徒弟的补贴、导师与徒弟双向选择的自由性(包括初始选择和中途转换的自由性,但对中途转换应有一定的限制)、限制每个导师可带的徒弟数(以保证导师有时间与精力指导所带弟子)、在总量上形成导师可带徒弟数与实际徒弟数之间的缺口(即可带数大于徒弟数,这样,某些导师就会招不到弟子或弟子为数不多,有助于导师质量的提高)、已出师徒弟业绩与导师业绩的挂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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