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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力啃维权“硬骨头”

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正处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这部法律在民法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草案引发了诸多争论和交锋,原因何在?还有哪些侵权热点没有写入草案,法律什么时候颁行?就公众普遍关心的这些热点问题,半月谈记者独家专访了侵权责任法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

物权法之后, 构筑“民法典”的首要任务

“在物权法于20073月出台之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就成为中国构筑‘民法典’的首要任务。”王利明教授告诉半月谈记者,一方面,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超过87万件,现有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另一方面,自民法通则颁布后,经过20多年司法实践,我们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成熟经验,加上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有了长足进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对国内外侵权法立法、司法和理论成果都比较了解,可以说,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王利明认为,作为一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法律形式,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富有时代气息、比较先进的一部法律;它的制定,意味着中国正向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迈出关键一步。

重心是救济受害人,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

“法律草案基本上还是坚持这样一个精神,有损害就有赔偿。”王利明说,侵权责任法的宗旨就是尽可能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是很全的情况下,很多损害无法通过社会保险来获得救助,因此,发生侵权损害后,还是要尽可能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获得救济。

侵权责任法涉及的突出领域,首先是产品责任。主要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三鹿事件的发生,再次说明产品召回的重要性。其他还涉及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

王利民指出,与其他法律相较,侵权责任法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种事后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在出现侵害后果之后,侵权责任法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

“以人为本”是现代侵权法的重要价值取向

传统的侵权法,保障对象主要是物权,但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个范围。因为随着多年来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发展非常快,这样知识产权作为侵权的对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权对象又扩大到人格权领域。王利明说,美国有个典型案例,原告是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有一次他到被告已经长期没有使用的小棚子里去找水喝,结果让被告拿枪打断了腿。被告的理由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物业不受他人侵害。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最终获胜,因为个人财产毕竟是私有的,是属于个人的,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属于整个社会的,人的生命的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一切利益。“这个案件就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价值取向,即‘以人为本’。”王利明说。

涉及各界利益平衡,争论交锋必然很多

在审议阶段,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围绕侵权责任法草案展开了很多讨论和交锋。作为起草人之一,王利明认为,侵权责任法,简单地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涉及各界利益的平衡,争论当然会比较大。

例如医疗事故责任,草案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虽然没有患者同意,经医院负责人同意,也可以进行手术,这就可能导致一种局面:医院怕患者治好病不给钱,治不好又怕患者找医院麻烦。但许多民众呼吁,为了抢救生命,即便患者没有同意,医院经过一定的程序,也应该决定抢救。如何对相关条款进行取舍,还有一定难度,因为双方的说法都有道理。还有医疗中的过度检查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也是个难题,大家争论很激烈。

对于交锋比较激烈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王利明的看法是,从草案相关规定看,对原告患方而言,减轻了举证困难,但其仍然要证明被告即院方有过错;对被告院方而言,则因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与原来相比其责任得到缓冲。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既要保护患者,也要保护医院、医生。比起现行的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草案的选择更加平和。

应该更好地吸纳各方意见,缓几年再颁布也没有太大关系

“作为民事基本法,虽然不宜太详尽,但还有一些重要的侵权责任要列入其中。”王利明感觉草案还是太简略了,这样会产生很多争议。就拿工伤事故来说,目前只有一部国务院颁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层次较低。再如不正当竞争和商业侵权,也需要在草案中有所体现,因为现实生活中同业竞争带来的矛盾太多了,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不过,要是把这些内容列到草案里,争议会更大,抠字眼的人会更多。”王利明感叹,现在利益多元化,人们的表达能力也很强,所以颇多争议,很难达到完全一致,为此,草案中有些条款仍需进一步推敲,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我个人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在本届人大通过。但究竟什么时候通过,还要看草案修改情况和民众反馈意见等。为了让这部法律更符合我国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应该更好地吸纳各方意见,缓几年再颁布也没有太大关系。”

 

在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同时,草案还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包括:1.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3.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在这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必须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草案第61条则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因产品缺陷,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杨立新表示,草案中涉及的侵权部分很多都来自对现行单行法或者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总结。“但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是全新的,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割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被人为地区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诉讼的裁判,不但采用不同的案由,而且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如果被医学会专家组认定为属医疗事故,那么所适用的法律将是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受害人将无法得到死亡赔偿金,而且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标准也偏低,这被认为是对医疗机构的限制保护;如果无法被认定为医疗事故,那么法院将按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裁判,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金额标准反而更高。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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