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患者权利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涉及患者权利的条款有: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上述条款说明,患者有取得及时救治、决定是否接受某种治疗和了解医疗费用的权利。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