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费用的缴纳及事故鉴定的操作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医疗费用缴纳: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执业医师法》
4、《护士管理办法》
5、《药品管理法》
二、当事人想医学会提交的书面陈述书中应包含的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操作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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