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证明
债权债务转让证明
在原告(债权受让人)诉被告(债务人)的债权转让案中,原告是否必须承担原债权人已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转让的证明责任?
我国法律仅规定原债权人有通知义务,没有规定一定以何种形式通知。所以,当原债权人以口头通知时,原告何以才能证明?此时被告否认怎么办?仅有原债权人的证言法院会采信吗?
补充问题
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与原债权人勾结,原债权人现在也不承认已通知过被告,但原告和原债权人在以前的电话通话中原债权人曾承认已通知过,并有录音。
尽管债权转让无效也并不能否认原告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原债权人除了对债务人的债权外无其他财产,所以原告非常希望能证明债权转让有效。
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是因为这样可以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原先的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接受的,债务人的履行仍然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
合同法没有规定通知的形式,那么任何可以达到债务人的通知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以书面或者公证的形式将通知发送给债务人,在纠纷发生的时候举证上的难度会小很多。
原先的债权人如果和新的债权人没有厉害关系的或者其他的关系的话由他证明已经将债权让与通知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知悉的,通知的效力就发生的。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一个事实存在比证明事实不存在是简单的,所以要由主张证明事实存在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对方否认的也不免除新债权人举证证明通知的义务的。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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