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代位权诉讼公告制度的原因及其作用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基于自己的债权请求第三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代位权虽不是债权,但它毕竟是债权的一项从权利,而债权是平等的,所以不能因代位权这种权能的行使而改变债权自身的性质,更不应因此而使债权产生物权的优先效力。
实践中,由于各债权人获得信息的机会不均等,导致先获得信息的债权人先下手为强提起代位权诉讼,使其他债权人得不到平等的受偿机会。如何避免“直接受偿”在操作中可能给其他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呢?笔者认为,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给其他债权人提供一个平等的获得信息的机会非常必要。
代位权是一种附属于债权的权能,只要债权存在,代位权就不会消灭,因此,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在所有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同一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时,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的(至少可以说是同一种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根据这一诉讼法原理,笔者建议建立代位权诉讼公告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代位权纠纷案件后可以发布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告知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给其他债权人提供一个平等的获得信息的机会,避免“直接受偿”可能给其他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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