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医疗纠纷诉讼时效
大家在影视或者日常生活中都听过“过了追诉期”等名词,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期限、时效限制”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过了追诉期”,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是很困难的。医疗纠纷诉讼也不例外,也有自己特殊的规定。
医疗伤害诉讼 时效为一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公民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显著低于一般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的。
这是因为,一般身体受到伤害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损害后果将不再明显,给取证和索赔带来困难,不利于诉讼解决纠纷;从情理上讲,个人身体受到明显伤害在一年内还没有通过诉讼提出索赔要求的,可以推定为放弃了对侵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在应对医疗纠纷过程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首先应当审查对方的诉讼时效,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纠纷案件,需明确告知其已经丧失了医疗诉讼的“胜诉权”;如果当事人仍然执意通过诉讼解决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审查诉讼时将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上诉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再次审查诉讼时效,将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当事人要求申诉或者再次立案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那么他只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在协商过程中,医疗机构可以取得主动权。
最长诉讼时效 二十年
但是,为什么有的病人可以在出院两年以后甚至十年以后仍然可以起诉医院,而法院也予以受理呢?这是因为,很多医疗伤害当时表现并不明显,病人并不能立即察觉。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法律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在身体受到侵害后,一直不知道受到侵害的,在最初受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他都可以在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起诉,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内,都没有发现受侵害、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权益。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法条规定如果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的,法院将直接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条区别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在医疗机构遇到患者已经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仍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告知患者,对于该医疗纠纷,院方最多只能给予“道义上的”抚慰金,医院不再具有民事法律上的赔偿责任。通过法院诉讼,患者已经完全丧失了“胜诉权”。
时效中止中断 时间要重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两个法条是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所不同的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解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仍然是一年的诉讼时间,不会超过一年的总时间;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的出现是偶然事件,不可能多次出现,所以不可能多次诉讼时效中止。而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没有总时间为一年的时效限制,中断后可以重新计算,并且可以多次中断,完全可以超过一年的时效限制。
对于该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明了于胸,虽然患者到医院提出了种种要求,但是如果在诉讼中没有相关证据 证明他们曾向医院提出要求的、医院没有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仍然推定为诉讼时效在继续,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诉讼时效不可延长。